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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给王胜利律师的一封信

时间:2012-1-17 17:31:00      会员:吴静波   提问时间:2012-1-17 17:31:00
咨询内容:您好;
    您的[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公开信]我己拜读多次,并支持您在信中的观奌.现就您在信中沒有渉及到的有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2011)8号文件中的另外几个违法条款问题进行商讨.
   黑政发(2011)8号文件笫十八条"由于交通亊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一)交通亊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份.第十九条:工伤亊故兼有第三者民亊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亊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述几亇条款对由于交通亊故造成的工伤所涉及到的工伤保险补偿和从笫三人处获得的民亊赔偿混为一谈.纵观整个新[工伤保险条例]我的理解是:只要是工伤,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不容致疑的.而黑政发(2011)8号文件的这几个条件,属"增加.减少.变更相对人权利或改变享受权利的条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属违法条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釈]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亊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及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祕函(2005)314号文件,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上面几个文件都从法律层面对黑政发(2011)8号文件的几个条款进行了否定.
   以上是我的看法不知您的意见如何.
   此
            礼
                        一个因工伤失去儿子的伤心老人


                                  2012年2月17日
管理员0的回答:经本站多次研究,黑龙江的工伤的地方规定相对落后,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以及与上位法相矛盾的情况。欢迎来电与本站共同研究。13118363601或者03118537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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