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0〕10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的待遇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待遇标准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标准不降低,2020年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继续按照2018年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78元为基数计发。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各项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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