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代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员工不能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青岛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9-21 10:20:00 浏览量:
要点提示
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为其员工参保,发生工伤事故时,第三方为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案件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见工伤认定的责任单位一般应当与工伤职工具有劳动关系,但本案中,B公司与袁某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B公司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的方式为袁某参保,最终导致袁某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启示
目前社会上存在不少社保代理机构,为实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代缴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该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也给职工权益带来一定风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其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还可能涉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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