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发生工伤,是否可以不在协议机构治疗?
作者: 来源:人社部 发布时间:2020-09-04 10:02: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某单位职工崔某出差去外省,在前往工作途中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由于伤情还未完全稳定,崔某只能在受伤地继续进行治疗,该治疗医院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那么,崔某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治疗费用应否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根据这一规定,第一,要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因病情危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近救治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在病情稳定后应转回统筹地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对于“病情稳定”,主要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意见确定。一般而言,如果转院过程不会影响工伤人员伤情的,就可以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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