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在没有申报工伤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下,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能够免除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获得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
基本案情
张某自2004年11月入职某城管局从事清洁工作,但该城管局一直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7月,张某在打扫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出院后,2019年1月,张某与某城管局签订《关于张某被交通肇事伤害病愈辞工的处理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城管局给予张某一次性所有工伤赔偿项目的补助金为两个月工资(含工具费)3,260元;张某获得上述补助后,放弃其他任何补偿请求,并日后不得再为此工伤事项与甲方发生劳动纠纷、仲裁或诉讼。该城管局按协议约定将3,260元支付给张某。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张某构成伤残九级。张某要求某城管局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其损失遭拒,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城管局作为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虽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劳动者解决工伤事宜,但协议的内容仍然需在法律的框架和自由公平的原则之内。但该城管局与张某签订诉争协议时未进行工伤认定,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张某对其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并不知晓,且依据张某实际的伤情计算其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5万余元与诉争协议约定支付的金额3260元悬殊较大,故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有失公平,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权撤销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依法支持张某的工伤待遇。
法官提醒
工伤赔偿协议与一般的民事赔偿协议有所不同,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时的地位不对等,用人单位常常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往往经济条件较差,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故法院在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时会从协议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劳动者的伤残情况、工伤保险待遇应付金额与协议约定赔偿金额之间的差距等综合情况认定。对如本案此种情形的,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欲逃避责任,在未进行工伤鉴定时签订协议,约定赔付金额大大少于应付金额的,一般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有关工伤的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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