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马某为一家贸易公司聘用司机,其工作形式是完成一次出车任务后在单位宿舍稍作休整,根据公司安排再出车;或在阶段性工作完成后,搭乘公司其他车辆回家等候安排,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再前往公司所在地。
一次,马某在完成出车任务后搭乘公司其他司机驾驶的货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公司不服,以马某受伤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及上下班时间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请求。(来源:《湖南工人报》9月2日刊)
评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马某搭乘公司的货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途等因素,并且结合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综合考虑马某的工作性质及工作流程,可以认定他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其工作时间即为执行出车任务期间;上下班路线也有两种情况,即往返于出车目的地和宿舍之间,以及往返于出车目的地与家所在地之间。
因此,马某完成出车任务后搭乘公司其他车辆返回家,属于在合理时间内从工作地前往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其在此期间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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