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赛,是全球体育界最具影响力的单项体育运动。为了在九十分钟的时间里充分展现实力,足球俱乐部往往在赛前采取封闭集训,对足球运动员的训练、饮食、作息等进行严格控制。休息期间,既是封闭集训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一定意义上也具有“保障休息即为比赛备战”的性质。那么,足球运动员在封闭集训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封闭训练期间,足球运动员猝死
小伟系第三人某足球俱乐部的签约球员,平时住在俱乐部提供的宿舍内。根据俱乐部安排,其旗下签约球员将于2017年7月16日参加联赛比赛,所有队员均需提前两天进行封闭集训,7月14日、15日属于封闭集训期。
7月14日晚,小伟与室友住在宿舍。7月15日上午,小伟在宿舍内仰卧于床,室友呼之不应,经医疗急救中心到场确认死亡。8月11日,第三人对小伟死亡一事申请工伤认定。经补正申请后,被告某区人保局于9月8日予以受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12月12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伟为“符合剧烈运动、高温等因素诱发青壮年猝死综合症所致的急性死亡”。
2018年1月16日,被告某区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小伟父母不服,向市人保局申请复议。2018年4月19日,市人保局作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联系人。小伟父母仍不服,起诉请求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属于工伤,要求人社部门重新认定
小伟的父母认为,小伟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小伟根据俱乐部规定及安排,于2017年7月15日回队进行封闭集训,系工作时间;该期间不得外出,俱乐部对宿舍实施严格管理,赛前的休养、备战都离不开宿舍,小伟系死于工作地点;小伟死亡前从事的系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符合突发疾病死亡的条件。
被告某区人保局则认为封闭集训期间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区分,不能将休息期间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市人保局同样认为其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员的封闭集训期,系为比赛而备战,具有强制性、临时性、紧凑性、集中性、封闭性等特征。在此期间,足球俱乐部对足球运动员的作息、饮食、训练等进行严格管理,包括查房、不得随意外出、晚上必须住在宿舍等。
小伟应俱乐部要求所进行的封闭集训,目的在于为即将开始的比赛备战,具有紧密的工作相关性。同时,基于封闭集训备战的整体性,不能将工作与休息完全割裂开来,在无证据证明小伟的行为超出该期间应有的备战因素的情况下,应视为小伟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旨在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封闭集训带有明确的工作目的与任务,在不能证明系备战外因素所致的情况下,在此期间所受的伤害应偏向于认定工伤。
据此,浦东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被告市人保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某区人保局重新作出认定。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浦东法院主审法官孙忠耘认为,足球运动员在封闭集训期的休息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需结合足球运动员的职业特性及封闭集训期的特征进行认定。
工作相关性是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重要因素。认定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既不能无限度地扩张与泛化,也不能将其严格限定为日常办公时间及办公区域、地点,而应考量与工作的相关性。如本案中的“备战性”,系认定“封闭集训期宿舍内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重要考量因素。
足球运动员封闭集训期内的休息时间具有特殊性。足球运动员在封闭集训期从事的训练、理疗、休息活动,是为了调整状态、备战比赛,应视为一个整体期间,不能将工作与休息完全割裂。因此,在该期间内带有受约束性质的休息,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休息时间”,具有明显的工作因素介入性。
倾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视同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其制度价值本身具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考量,从体恤、照顾劳动者及其亲属的角度出发,突破了工作与伤害的因果关联性。在这种价值原则支配下,当某一法律事实的认定具有两种以上可能性时,应当采取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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