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案例评析 > 正文
员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工伤,离职时能否享受两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24 10:47:00 浏览量:

职工因公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补助,但是,职工受伤一次享受一次的伤残补助金,受多次工伤的分别支付多次伤残补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王某于2011年进入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一职,2013年8月3日和2015年3月1日,王某各发生了一次工伤事故,两次受伤的身体部位不同,两次事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别为九级和十级。第一次工伤后,王某伤愈后即回公司上班。2016年1月29日,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36条、第37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裁决公司按照9级标准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温馨提示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质是对工伤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其就业的一次性补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综述,员工在同一单位受两次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重复获得两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照最高伤残级别标准享受一次。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9150.html
上一篇: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却遭遇“工伤”,你怎么看?
下一篇:职工在出差途中,因汽车颠簸导致腰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