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复发住院期间,职工也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吗?以下这个案例,一起来解读这个问题!
小明是某电子工厂职工。2018年,他在工作期间左大腿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9年2月,小明原工伤复发,住院治疗2个月。
工伤复发住院,工资如何计算?
住院期间,工厂认为小明因病住院,故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小明认为,住院是因原工伤复发,工厂应当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那么,小明住院期间工资应如何计算?
专家点评
如何确认因工伤复发住院?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复发,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就其是否因工伤复发住院发生争议,双方可提请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
工伤复发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因此,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期间同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结语
因小明是在厦门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复发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应当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确认,即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其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根据《分类目录》,如小明的停工留薪期超过其住院的2个月,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的规定,其住院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小明的停工留薪期不到2个月又无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那么其超出停工留薪期的住院期间工资则应当按病假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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