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一:2013年6月9日原告周某在公司装车皮时将发现腰部不适。2013年7月1日经A医院检查,CT报告单显示L4-5间盘突出。2013年9月9日经B医院诊断:1、腰痛,2、腰间盘突出症。2014年11月14日C医院诊断:腰间盘突出。2014年5月19日,周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周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例二:崔某系牧业公司员工,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左右,崔某在单位3号牛棚清扫通道时,被同事甲某驾驶的拖拉机挤压致背部、腰部、胸部等多处受伤。随后崔某报警,并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周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案例一:法院认定:周某的诊断均无受伤记载,因此不能得出周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结论。另原告所提交的诊断结论不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职业病范畴,故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的。本案崔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县人社局对崔某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结论
在工作中因受到事故伤害患腰间盘突出的,应认定为工伤。属于自身疾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那么在工作中发现患有颈、腰椎间盘突出能否被认定为是工伤呢?
由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没有将颈、腰间盘突出症列入目录中,因此不属于职业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有关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那么,认定工伤的关键就在于患腰椎间盘突出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基于事故伤害(外因)导致的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基于自身原因患病的(内因),则不应被认定为是工伤。
日常工作中,由于个体差异,员工患有颈、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情况是很常见的。患病确实是在工作中日积月累形成的,但患病的根本原因系劳动者自身原因,与工作不存在必然关联,因此法律未将颈、腰间盘突出症纳入到职业病的范围内,并且如果非因工作中的事故原因造成的患病,也不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案号:(2015)虎行初字第12号
案例二案号:(2018)皖0121行初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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