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7年3月1日,张某被个体运输户蔡某聘用,专业从事货车运输工作。蔡某将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同年12月31日,张某驾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事后,张某亲属在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下,先后两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张某与汽车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要求该汽车运输公司支付工亡待遇等共计70余万元。
仲裁委以张某亲属没有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无法说明张某是因工死亡为由,驳回其仲裁请求。张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
评 析
本案中,蔡某将其货车挂靠在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其聘用的张某在驾车送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死。根据相关规定,该汽车运输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应支付工伤待遇。
但是,因工伤亡的职工必须经过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张某亲属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张某与该汽车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亡待遇。但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等于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也无法直接要求工伤待遇。因此,其请求被驳回。
张某亲属应遵循法定程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取得张某死亡的工伤认定依据后,再依法主张其工亡待遇。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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