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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并缴纳了社保,发生工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劳动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20 12:00:00 浏览量:

导语

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并办理了社保,结果发生工伤了,能不能用他人的名义报销相关待遇……


案情简介

张兰花,女,1983年9月出生,湖南省桂阳县人,县居住在赣县茅店镇义源村老屋组,2008年8月初,其借用张金红身份证进入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查缝工作,并以张金红的身份与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以张金红的名义在赣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了工伤保险。2008年11月4日上午7:30分左右,张兰花在从其住处赣县茅店镇义源村老屋组去公司上班的途中,与赣B16875的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上肢损伤、头皮撕脱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赣南师范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于2009年1月7日出院,共住院68天,共花去医疗费用37051元,出院诊断建议安装假肢。据此申请人仲裁请求,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张兰花隐瞒真实身份故意告知虚假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进入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工作 ,属欺诈行为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项 “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确立无效。”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立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价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规定,认定张兰花与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无效,但张兰花与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下发了赣劳仲案字〔2009〕4号仲裁书下达裁决书。裁决书下达后,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不服,向赣县人民法提起诉讼,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赣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裁决,确认张兰花与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2009年11月26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09)赣中民三终字第45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2009年12月25日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张兰花为工伤。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不服,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0年5月31日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赣市府复字〔201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赣市劳社伤认字〔2009〕第30号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保险基金根据规定,以受伤人员身份证明和工伤保险人员身份证明不一致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0年8月张兰花向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评析

员工入职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用员工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如员工发生了工伤,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为张兰花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由于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为张兰花办理社会保险时是用张兰花提供的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根据规定,以受伤人员身份证明和综合保险人员身份证明不一致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时就应该由赣州福珍针织有限公司承担李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员工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或假的身份证入职,发生了工伤,即使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由于受伤人员身份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身份证明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此,很多用人单位肯定觉得冤枉。我单位非常正规的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地用工——跟员工签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了工伤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结果由于员工个人的欺骗行为——提供他人的或假的身份证,导致保险不予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这个过错应该在员工方,怎么还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呢?国家有关部门出于各种考虑制定了法律法规,对于本案中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我们用人单位要做到规范用工、防范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就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用工过程中各种情况的合法操作,这样才能真正防范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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