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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因工导致第三人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 来源:中国就业网 发布时间:2018-09-25 13:08: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廉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 2017年7月1日被派遣到某快递公司做快递员。2018年1月12日, 廉某驾驶公司的汽车外出送快递。途中,廉某违章驾驶将欧女士撞伤, 廉某负全责。期间,欧女士共花费医药费等计55万元, 其中, 机动车交强险赔偿了12万元,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了20万元。

对于剩余费用的承担,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快递公司以及廉某一直未达成协议,欧女士一纸诉状将劳务派遣公司诉诸当地人民法院,并且追加快递公司以及廉某为共同被告。

那么,被派遣劳动者因工导致第三人受伤, 赔偿责任谁承担?


案例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 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行人伤亡的, 先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机动车一方与行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比例。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的,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的应当由驾驶人承担的部分,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如果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属于公司行为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34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之规定, 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的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 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 赔偿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7条规定: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规定,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因此,由于被派遣劳动者的过错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在劳务派遣协议有约定的前提下, 用工单位可以根据约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予以赔偿。

至于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追偿的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16条明确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同时具备4个条件: 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过错过失行为;被派遣劳动者的过错过失行为给劳务派遣公司造成了损失;劳务派遣公司要求被派遣劳动者赔偿损失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是有效的规章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从工资中扣还损失有标准限制,即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且剩余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廉某由于违章驾驶造成欧女士受伤, 廉某负全责。由保险赔偿之后剩余的23万元应当先由快递公司承担;快递公司承担后,可以根据派遣协议的约定,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的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廉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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