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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受伤并评残,伤愈后连续旷工10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张庆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5-16 11:52: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刘某系甲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九级。刘某伤愈后回到甲公司工作,之后刘某因连续旷工长达10日,甲公司根据其公司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员工连续旷工7日以上,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函告了甲公司工会。甲公司工会回函同意甲公司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甲公司向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刘某不服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其受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不得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甲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非过错性辞退)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辞退)(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评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中,刘某系因严重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甲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故甲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刘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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