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吴某于2015年6月2日进入某水泥厂工作,双方约定吴某为非全日制工,每日工作半天,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并约定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该厂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5年7月14日吴某在该厂工作时不慎砸伤左手食指,后于2015年9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于2016年3月12日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双方就工伤待遇的支付产生争议,故吴某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某水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争议焦点
非全日制工应享有哪些工伤待遇,是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8日解除,故依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本市平均工资5939元/月乘以3个月的标准裁决某水泥厂支付吴某17817元;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吴某提供了3个月的病假单并且按照相应时段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进行主张,故本会裁决某水泥厂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06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享有哪些工伤待遇的问题。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此可见,本案中工伤十级的吴某应当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某水泥厂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可以为吴某向社保经办部门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工伤待遇,而该厂也应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来源/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8296.html
上一篇:老师连夜阅卷猝死家中,最高院认定属于工伤
下一篇:职工在工伤休息期间死亡,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