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案例评析 > 正文
职工下班后绕路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5 11:36: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张正为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2017年6月某日下午,在下班回家途中与胡鹏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事发后,张正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正左膝盖外侧受到损伤。当地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正不负责任。出院后,张正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张正不服,认为其疾病复发,为了避开日常通行路途上的油烟而绕路,属于合理的下班回家路线,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应当综合考虑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的相对位置和当时路况等客观情况。

本案中,张正在事发当日并未沿着日常路线自西向东行使,而是绕至其他路线,再自东向西转向回家。其提供的病历材料虽然证明其患有疾病,但是并不能证明其不能接触油烟。且根据被告人社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张正日常的通行路线上并没有路边摊,而事发当日其绕行的路线上有路边摊,会产生油烟等气体。故张正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不足以证明其在事发当日的绕行路线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正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断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时所在路线是否为其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成为此类工伤认定案件的重点与难点。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结合职工居住地和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相对位置关系、道路状况、路程远近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部分情况下,职工在上下班时由于种种原因会选择其他路线绕行,即不经过平时所路过的上下班路线。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个人喜好、身体状况或者身体原因、外部压力下自身意识行为、道路堵塞、突发事件、封路限行、天气恶劣及其他客观原因等。职工在选择上下班的非日常通过的路线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有义务就事发当日选择绕行线路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说明与解释,绕行事由成立的,可以认定为其当日的通行路线为合理路线;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路线为合理路线,则其当日的通行路线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


判断职工绕行的合理性,应结合以下因素

一是职工所提出的绕行事由,是否客观存在;

二是职工提出的绕行事由是否符合一般逻辑、是否合理。

本案中,张正称由于其近期旧病复发,为避免接触其日常必经路线上路边摊的油烟味,事发当日并未沿着日常路线自西向东行使,而是绕至其他路线,再自东向西转向回家。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正虽然向法庭提交了病例证明其因自身疾病复发,但该病例并不能证明其所发疾病不适宜接触油烟等带有刺激性的气味;经查证,其日常上下班途中所经过的路线上并没有路边摊,且事发当日其所选择的路途中,烧烤摊点较为密集,油烟更为严重,如果其旧疾复发不适宜接触油烟,那么当日其选择该路线,显然不符合逻辑、不合理。

所以,张正在事发当日选择的绕行路线不具有合理性,不能认定为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也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作者:郭敏娜/延庆法院)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8285.html
上一篇: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等于成为“用人单位”
下一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伤?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