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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在上班时因被顾客辱骂致脑出血,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工人在线 发布时间:2018-03-13 20:25:00 浏览量:

【摘要】

贺某有2015年11月3日脑出血与顾客争吵辱骂的过激言行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争执事件属次要因素,参与度拟为30%-40%。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日,贺某有在周浦镇万达广场进行保洁工作时捡到一条手链,此时分别由两位顾客认为手链是自己的,贺某有告知两位顾客,按照公司规定捡到东西要上交总服务台,由顾客凭合法有效凭据到总服务台认领。为此,两位顾客其中一人辱骂贺某有,贺某有在辩解时不慎碰翻水桶,水泼出致使贺某有滑倒。其同事及保安等人员随即叫了救护车,其被送往周浦医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2015年12月30日诊断:脑卒中;脑出血、基底节出血、高血压病、手术后脑积水。

某区人社局于2016年2月6日作出闸北人社认(2015)字第12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贺某有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法院裁定】

贺某有的家属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审理期间,贺某有申请鉴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8月30日,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贺某有2015年11月3日脑出血与顾客争吵辱骂的过激言行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争执事件属次要因素,参与度拟为30%-40%。

2017年9月18日,贺某有以鉴定机构已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且某区人社局同意重新为贺某有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为由,自愿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贺某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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