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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班主任中午值班时坠楼受伤,算工伤?
作者: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7-11-10 10:35:00 浏览量:

韩某是青州西南山区一所小学的班主任,部分学生离家较远,中午会选择留校就餐和午休。学校附近有座中型水库,最高水位曾达到160多米。时值夏日,学校进入了学生安全的关键时期。为此,学校特别规定,要求不回家午睡的班主任中午必须在教室对面的值班室值班,监督学生在教室内午休,并确保学生不随意离校,以免发生校外溺水伤亡事件。


山区的夏季天气多变。2016年6月的一天中午,正值韩某值班。夏日里,值班室往是打开窗户、拉开窗帘,既能通风散热,也便于观察学生的午休情况。临近两点,突然风雨大作,吹打得值班室的窗户咣咣作响,窗帘咧咧飞舞,韩某赶紧上前去拽回窗帘准备关窗,岂料一不小心,弱小的身躯在强风带动下竞从楼上窗户坠落而下。韩某撞到地面后疼懂难当,动弹不得,擦破的伤口不断渗出道道鲜血,又不断被雨水冲刷,单薄的夏装被迅速染红。同事们见状,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韩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其主要伤情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骶骨骨折、盆骨骨折、轻型脑外伤。


次月末,学校就此事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未提交韩某系午休期间值班的证据。人社局在对当时见证的教师进行询问后,认定韩某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韩某不服,于今年初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并作出其受伤系工伤的判决。


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其坠楼受伤系工作原因所致,应认定为工伤,并提交了小学会议记录、班主任补贴发放表及学校出具的其受伤过程说明,会议记录载明:不回家午睡的学生班主任务必要在学校看好,要随时清点午睡学生的人数,保证学生安全。被告辩称,校方当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韩某系午休期间从职工宿舍楼坠楼受伤,因而其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其受伤是否系工作原因。从证据材料来看,韩某作为该校班主任老师,在中午值班期间承担着监督、管理学生午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午间值班系履行学校规定的班主任职责的行为,其坠楼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内在联系,即韩某整理窗帘、准备关窗的行为,是为了不因天气原因影响其履行监督、管理学生午睡的职责,系出于履行班主任职责所需。因而被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没有查明该事实,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但是,学校在提请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原告受伤系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均未提出,直到诉讼过程中才向法庭提交,属于被告履职时并不掌握的证据。因此,被告依据当时的证据材料所作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不存在过错。


关于原告要求法院作出其受伤属于工伤的诉求,法院认为,因工伤认定系被告的法定职责,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因而,原告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应由被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件判决生效后,人社局认真审查了韩某提出的新证据,并作出其坠楼受伤属于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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