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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
作者: 来源:北大法宝 发布时间:2017-02-08 20:28: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3年X月X日,某甲因上班途中发生了本人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系某乙,某甲系某丙公司的员工,某丙公司未为员工办理公司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某甲的赔偿权利人可否主张双重的赔偿权利?

本案中,存在如下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侵权行为;二是工伤保险待遇关系。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实践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从以上规定可知,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受损害的情况,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请求权可同时主张已不存在争议,但是,究竟是可以同时保有两种赔偿还是要求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其所受损失总和?各国立法不一,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解释》的精神是支持劳动者同时保有赔偿和补偿且并未明确规定(包括《解释》和《条例》)要进行冲抵,就不应该实行冲抵,这种做法也符合国家这几年来一直大力提倡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针和政策;另一种观点认为:损益相抵原则作为一项普遍的计赔规则,应得到严格适用,另外,两种请求权的同时保有,已经保证了劳动者可以获得完全的赔偿,没有必要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而使其获得过分的利益;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采德国、法国的做法,使工伤补偿完全取代侵权损害赔偿,因为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存在固有缺陷,坚持该说的学者不多,影响也较小。


【案例评析】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在被害人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既遭受损害,又获得利益的时候,该被害人请求的赔偿金额中应当将已获得的利益(商业保险除外)予以扣除的一项损害赔偿计算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得到普遍遵守。损益相抵原则的理论依据来源于《民法通则》中所确立的“损害赔偿旨在填补损害”的精神,避免出现损害赔偿之后的被害人的状况更优越于损害发生之前的状况,从而防止引发较大的社会道德风险。依据以上原则,笔者更加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其所获总额不应超出其受损总额,换而言之,即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这样也不违背公平原则。


因此,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既可以先向某乙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向某丙主张其工伤的赔偿,但是所主张的计算项目有重复部分的不得重复计算。

(贺红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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