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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办离职手续,赔了员工十多万
作者: 来源:劳动法库 发布时间:2017-01-10 09:00: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王二小入职深圳A公司,月工资4000元。2014年10月后公司未再支付王二小工资,王二小的社保缴费至2015年2月。王二小主张2014年10月后公司派他到长沙开拓销售业务,根据销售业绩支付工资,但一直没有支付工资。


王二小于2015年9月5日起诉公司,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


1、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工资44000元;


2、2014年至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5885.06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000元;


4、律师费4932.74元。


公司主张王二小2014年10月11日口头辞职,公司同意,王二小便离开了公司。


公司没有提交考勤记录,没有提交工资支付表,没有提交离职交接单,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公司认为王二小社保缴费至2015年2月系工作人员失误造成。


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负有管理的职责,应当举证证明王二小的离职时间,提交考勤记录、离职交接单等证据,其未能提供相应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王二小离职时间,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参照社保缴纳记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EMS邮单及查询单等证据,法院采信王二小2015年9月5日离职的主张。


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A公司应当向王二小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工资44000元(4000元/月×11个月)。


A公司确实未及时支付王二小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工资,故王二小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成立,A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000元(4000元/月×14.5个月)。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王二小于2001年4月入职、2015年9月5日离职,其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满20年,因此2014年度享有应休年休假10天,2015年度享有应休年休假6天(248天÷365天×10天,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9月5日期间为248天)。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应休年休假16天的已休假情况,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A公司应当向王二小支付2014年度及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885.06元(4000元÷21.75天×16天×200%)。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之规定,A公司应当向王二小支付律师费4932.74元。


以上合计112817.8元,一下子拿了相当于两年多的工资啊。


【实务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14年10月后王二小到底是口头辞职还是被公司派往其他地方开拓业务,王二小的离职时间到底是哪天?


一、离职时间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计算员工的工作年限涉及员工的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故根据以上规定,员工的离职时间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A公司主张王二小口头辞职,但未提交辞职申请书、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王二小的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采信王二小的主张。


虽然王二小主张2014年10月后被公司派往长沙工作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但由于离职时间以及是否正常出勤的举证责任不在王二小,故王二小不必承担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的后果。


另外,A公司关于王二小2014年10月口头辞职的主张与其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明显矛盾,公司为王二小社保缴纳至2015年2月,A公司虽主张财务人员失误造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哪位人员失误,什么原因造成失误,法院显然不会采信公司失误的主张。


而且从常理而言,公司连续失误四个月为离职员工缴纳社保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公司的主张也不符合常理。


二、公司败诉的原因分析


1、管理混乱


对于不提交考勤记录的原因,公司主张王二小属于销售员,无法正常上下班考勤,故没有考勤记录。如果公司不能上下班打卡考勤,至少也应每月制作员工出勤记录表让员工签名确认,否则会承担严重后果。


这个案件王二小没有主张加班费,如果王二小主张每天上班12小时,恐怕公司还要承担巨额加班费。公司不提交考勤记录无法证明员工的休假情况,故法院以公司举证不能为由采信员工2014年和2015年未休年休假16天的主张。


员工口头辞职不要求员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或者与员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也是公司管理混乱的重要表现。如果公司主张属实,员工提出辞职,公司正常应当要求员工办理离职交接,如果没有书面辞职报告,在离职交接单上也应注明离职原因。


如果公司陈述属实,员工离开了还为其缴纳社保可见公司的管理有多么混乱。


2、消极应诉


公司对自己的主张不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比如公司主张财务人员失误多买了几个月社保,至少应申请财务人员出庭作证失误的原因,公司未举证。


员工主张未休年休假,公司主张员工有休假,但是不提交员工任何休假申请。


公司主张员工2014年10月离职,但是居然自己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明显与主张相冲突,自己提交证据证明自己说谎。


三、员工口头辞职,公司不办离职交接的后果


员工口头辞职,公司如果不办离职交接,可能要承担以下后果:


1、无法证明谁要求解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或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各自离职原因的主张,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不能证明劳动者的离职时间,劳动者有可能反过来索要离职后的工资、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


3、未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可能面临罚款,每一个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


文 | 黄振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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