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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派遣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社保
作者:王必聪、严波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1 09:40:00 浏览量:

[案情介绍]

   日前,吴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其在本市A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但该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遂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并按照程序对A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监察。


经查,吴某与J省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被派遣到位于上海的A物业管理公司,A物业管理公司将吴某安排至其所管理某商场从事保洁工作。A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经理鲁某提供了与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并称在协议中已经明确,支付给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服务费中已经包含了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吴某系与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当地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沪并未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也无法为吴某在沪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了解情况后,经办监察员对鲁某进行了劳务派遣政策宣传,明确告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事经理鲁某恍然大悟,答应尽快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协商,为吴某在上海补缴社会保险费。在检查过程中,监察员发现除了投诉人吴某外,该物业管理公司尚有100多名员工存在类似吴某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向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要求该公司制定整改计划,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出了建议征收函,向征收机构通报了这一情况。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监察建议书后非常重视,在处理好吴某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的同时,与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达成一致,由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案件分析]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而选择使用了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律是认可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并且明确规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但并没有明确社会保险缴纳标准问题,即使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也没有明确跨地区用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由于各地区工资水平不同,如果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随意选择社会保险参保地,很可能会选择在费用相对较低的地区参保,这样就可能给劳动者的相关利益带来损失。为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专设一章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进行明确。根据该规定,必须为吴某在其用工所在地即上海办理参保,并且根据上海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任由双方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本案中,本应由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设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为派遣员工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但该服务公司在本市并没有分支机构,所以吴某等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应当由物业公司代为办理、缴费。(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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