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4月,胡某因车祸死亡,经交警大队调解,得到赔偿款共277000元。扣除已支出的赡养费、丧葬费等费用后,尚余16万余元,由胡某的丈夫杨某保管。2015年3月,胡某的母亲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剩余的死亡赔偿金16万余元按遗产继承。
【分歧】
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以及该案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该案应定为法定继承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性补偿,该案宜定为共有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产生的,是对死者家属的经济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也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同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也不宜认定为遗产。
再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其死亡而产生的对未来可预期收入逸失的补偿,其性质是一种经济上的“损害填平”。死亡赔偿金作为一种财产性赔偿,可视为赔偿权利人的共有财产,因分割该共有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宜定为共有纠纷。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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