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童某于2009年5月应聘到某煤矿工作。2013年3月, 童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 导致腰椎第9节脱落, 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10级伤残。工伤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向童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愈后, 童某重新回到了工作岗位。2015年4月16日, 童某在工作中再次受伤,受伤部位仍然位于腰椎的第9节。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 童某的伤残等级仍为10级。
但是, 在应否向童某再次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一问题上,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 童某的两次工伤发生在同一部位, 伤残等级也相同, 应当比照旧伤复发的有关规定, 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童某的工伤虽然在同一部位, 但是这毕竟是两次受伤, 因此, 童某仍然有权再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那么, 同一部位发生两次工伤, 职工能否再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点评:
本案是属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形, 焦点就在于在同一部位受伤、 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相同的情况下, 职工能否继续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10级伤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项下向其支付相当于其本人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另外, 职工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还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 确认需要治疗的, 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这也就是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在治疗期间,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安装假肢、 矫形器、 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是旧伤复发的, 职工不能再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本案中,童某虽然两次受伤在同一部位、同一级别, 但伤情发生的原因与认定结果并未显示这属于旧伤复发的情形。 因此, 比照旧伤复发的规定得出童某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结论, 显然站不住脚。 那么, 职工在同一单位、同一身体部位发生两次工伤,能否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呢? 从 《工伤保险条例》 来看, 确实没有直接作出相应规定。 但不可否认的是, 童某确实在同一单位发生了两次工伤, 且都被鉴定为10级伤残, 如果因是同一部位受伤而遭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不但对职工不公平, 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其实, 关于职工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问题,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法规中已经有了相关规定。比如,山东省 《关于转发人社部发 〔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当然, 童某如果离职, 是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 《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 〔2013〕34号) 第10条规定: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 符合 《条例》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 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实,从这一规定也可看出,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的, 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但法律并不禁止其重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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