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系某企业职员,2015年4月13日,王某在某企业工作时因操作机器不当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6级,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某企业因非法经营于2014年2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该企业也未替王某缴纳工伤保险。
【分歧】
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能否受理该案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不能受理该案。某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其属于无照经营,该企业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王某与某企业之间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所以,双方产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不应受理。王某应该向法院起诉,诉请雇员受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应按照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依法受理该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却继续经营,其属于非法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单位雇用的人员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可以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处理。
从严格意义上讲,因非法用工单位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单位与其雇用的人员建立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发生伤残事故的,可以按照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职工因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应该受理。
当然,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非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伤,这可以从两者享受的伤残待遇及是否会认定工伤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构成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残的,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获得赔偿;劳动者发生事故必须先经工伤认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员发生事故的不能认定工伤。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因发生伤残事故产生的赔偿争议只是比照劳动争议处理,并不是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能受理该类案件,在理论上也是出于该类案件与工伤事故案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处理更为有利的方面考虑。(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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