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2日17时55分许,重庆市合川区师范附属小学副校长、教师杨兴无作为当日的值周行政从学校旧教学楼下来途经操时,看见同事唐某、甘某、程某正在打羽毛球,便说“参加一个”。随后,杨兴无脱下衣服拿起羽毛球拍正准备打羽毛球时,刚说了声“我要倒了”即倒地身亡,经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猝死。
经学校申请,合川区人社局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合川工伤认定2015038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视同为工伤。
杨兴无近亲属和学校均不服,分别向重庆市人社局申请了行政复议。重庆市人社局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杨兴无是在静校情况检查完毕后,在学校羽毛球场与同事准备打羽毛球时突发疾病死亡,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决定对合川区人社局不予视同为工伤的决定给予维持。
杨兴无近亲属和学校均不服,分别向合川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合川区法院解释,学校撤回了起诉,而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审理。经杨兴无近亲属提出交叉管辖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杨兴无是否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合川区人社局认为:杨兴无在对学校的静校情况检查完毕后,在羽毛球场打羽毛球时突发疾病,经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视同工伤的范围。
杨兴无近亲属认为:杨兴无在巡查学校操场及校园周边环境时,利用空闭时间参与体育活动并未违反学校的规定,且仍可以一边打羽毛球一边观察学校及周边环境是否安全或有无突发事件需要其及时处理。杨兴无在准备打羽毛球时仍处于巡查工作之中。杨兴无当时还未将检查结果公布在黑板上,说明其工作尚未完成。事发前有教师在打羽毛球,事发后有师生围观,说明也未到值周行政的下班时间。杨兴无是刚拿起羽毛球拍即倒地身亡,根据其猝死的诊断证明及医学常识,猝死往往发生在晕阙后十分钟左右,合川区人社局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杨兴无的猝死发病是在其拿起羽毛球拍之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与其拿起羽毛球有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将杨兴无在值周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
学校认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教委的要求,以及学校制订的《合师符小行政值周职责》第9条的规定,值周行政必须等到师生全部离校后才能离校。事发当时学校还有师生未离校,且杨兴无并未完成静校工作,也未将静校检查结果公示在黑板上。杨兴无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同意原告认为是工伤的意见。
【法院判决】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师附小行政值周职责》第9条“每天下午放学后,行政值周负责静校、巡查、督促各班做清洁情况;关锁门窗、水电情况;学生有无逗留情况,静校后把检查结果公布于黑板,师生完全离校后,方能离校。”规定的行政值周的职责来看,杨兴无虽然作为行政值周在师生未完全离校的情况下并未下班。然而杨兴无从旧教学楼下来看到唐某、程某、甘某在学校进行羽毛球活动时,说“参加一个”,并随即脱下衣服拿起羽毛球拍准备打羽毛球时,杨兴无已参与其中,此时杨兴无已不在履行行政值周的工作岗位上。且唐某、程某的证明材料和被告合川区人社局对甘某、唐某的调查笔录能够证明唐某、程某、甘某进行的羽毛球活动系同事间自发相约的活动,而非单位组织安排。故杨兴无突发疾病时未在工作岗位上,其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合川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以及被告重庆市人社局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铜梁区法院于2015年12月14作出(2015)铜法行初字第0015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在评析本案之前,先举另一案例,请读者将二案进行对比分析,以便理解笔者的观点。
2014年5月15日下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师王成下课后,在学校篮球场等候接受其指导毕业论文的学生期间,自行在学校篮球场参与打篮球。当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48小时内死亡。2014年6月18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向长沙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14年7月18日,市人社局作出长人社地伤不予认字(2014)002号《不予认定工作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王成死亡为工伤死亡。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成系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汉语言文学教师,王成下课后在学校篮球场等候学生指导毕业论文期间,自行参与打篮球时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48小时内死亡。王成作为在校老师,在校授课以及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均是王成的职责范围。老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时间和地点一般由指导老师与学生自行确定,并无固定时间、地点,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王成在与学生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候该学生时打篮球,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该时间和地点应为王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王成在该时间、地点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的视同为工伤的情形,王成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长沙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王成老师参加的体育活动并非学校组织,是其自发行为,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2、王成老师发病时论文指导工作并未开始,其自行参与工作无关的篮球活动,应视为暂停工作进行文体娱乐活动,不能认定其在工作岗位上。请求判决撤销芙蓉区法院(2014)芙行初字第140号行政判决书,依法维持上诉人作出的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4)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认定程序及本案诉讼中的证据,王成到达篮球场这一事发地点系以为学生指导论文为目的,是其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因而事发地点应认定为工作岗位。王成到达事发地点后,因学生未到而在事发地点就地参与篮球活动,边打篮球边等学生,并未中止为学生指导论文的进程,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属于人之常情,可以认定其在发病时仍在工作岗位的事实。上诉人以王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为由,否认其事发时在工作岗位,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长中行终字第0037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两案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其中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又令人难免产生太多的不解。由于我国将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权交给了国家行政机关,则是否为工伤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或双方决定。作为具有司法独立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也无权直接对是否为工伤作出认定。由于人社系统与司法机关的认识不同,近年来产生了不少分歧,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实以来,人民法院与人社部门之间的分歧进一步加大。不少地方人社部门要求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人,首先须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非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门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从劳动关系扩展到用工关系,但不少人社部分仍然拒绝受理没有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由于人社部门往往受到地方政府财政政策或社保基金资金紧张的影响,对工伤认定把握的标准也会因情况而发生变化。至此,上述两案的工伤认定结果,不同的读者也许会有不同的评价,但笔者更倾向于长沙二级法院认定的结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发生工伤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风险认识。同时,笔者也建议国家早日将工伤认定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将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工伤认定权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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