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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农村户籍的学生来沪实习 出了工伤谁担责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24 12:07:00 浏览量:

当前,一些大城市的中等职业学校招录外地农村户籍学生学习知识和技能,并派出实习,但引发的一些问题也令学生与校方始料未及。日前,上海二中院审理了一起外地农村户籍学生实习中受伤引发的赔偿诉讼,并终审改判大幅提升赔偿金额,最终实习公司与学校共计赔偿学生李某20余万元。据悉,此判决在归责原则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方面都给出了具有指引性的标准。


学生实习 误操作致九级伤残


李某系四川省某县的农业户籍,父母在上海打工,他也在上海某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的是模具专业。2013年7月,学校将李某安排到一机械公司实习,李某、学校、公司三方签订了实习协议,约定了一年实习期,实习津贴每月1800至2000元。


实习中,李某经常被安排加班。2013年11月1日是一个周五,当晚他上了晚班,第二天一早又连着上早班,但周六上早班时他的带教师傅未加班,现场只有其他师傅在。同年11月2日中午11时许,李某在操作数控折边机时,忘了关闭电源的他在自行更换模具时误踩开关,右手第2-5指被夹断。李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手术、住院,出院后多次门诊。其间,机械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近8万元。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的父母在上海聘请了律师,但依旧无法就赔偿事宜和公司、学校协商一致。李某一家遂将机械公司和工商学校均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类损失合计22万余元。


机械公司辩称,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操作失误,在更换模具时没有切断电源,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原告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希望法院据实计算损失金额,并按过错责任分担损失。


工商学校辩称,李某在实习期间由机械公司管理使用,学校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但接受法院依法裁判。


二审改判 大幅提升赔偿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机械公司未对李某尽到管理、保护之责,应对李某的受伤后果承担80%的责任。李某自身未尽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20%责任。工商学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担责。李某系四川省农业户籍,可以参照上海市农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76832元。李某受伤导致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日用品费等合计为180335.51元,机械公司应承担其中的80%并扣除公司已垫付部分。一审判决机械公司赔偿李某受伤损失70529.90元,驳回李某其余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不应该由其自身承担部分责任,且工商学校位于上海,应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本次受伤属于所从事劳动内容的工作风险范围内,他只是一般过失,并非重大过错,不能由其自担部分损失。机械公司未尽到劳动保护之责,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工商学校作为实习派出学校,应控制和防范实习风险,而李某经常被安排加班并在加班中发生事故,学校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对实习单位的安全防范督促义务,故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第三,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残疾赔偿金均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据此,上海二中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机械公司赔偿李某损失148387.50元,工商学校赔偿李某损失56781.50元。


[法官说法]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熊燕说,改判所确立的法律适用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实习生在工作中的一般过错不能作为自担受伤损失的归责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职工系故意或违法行为导致自身在工作中受伤的之外,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均可获得工伤保险。实习工作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虽然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受实习单位管理支配,为实习单位利润作出贡献。第二,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地学生受伤可适用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第20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另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批复,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作为判断农村户籍人员是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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