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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个人社保后伤残津贴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王时艳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1 07:14: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9年9月到某公司工作,2012年8月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伤愈后,双方保留劳动关系,因王某不能从事原来的岗位,公司也未有其他合适的岗位,故双方约定,王某不再上班,单位按月发放其伤残津贴,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2014年9月15日,王某到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称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单位给予补足差额。


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王某受伤时月工资为1500元,该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每月1 200元的标准向王某发放的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王某实际领取的不足1200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案中,王某工作时月工资1500元,那么其伤残津贴应为1500×60%,即为900元。2014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故该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补足差额。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素。”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那么,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之一,不属于剔除的项目。故本案中,在扣除王某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王某最终领取的伤残津贴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作者单位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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