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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狗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烟台市中院、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5-22 16:08: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30日7时许,某公司职工徐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被一只横穿马路的野狗撞倒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等。徐某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证明伤害事故属实,但因事故成因不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综合本案证据,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徐某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徐某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行政诉讼二审期间徐某向法院提交了事发时天网监控完整视频,人社行政部门与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判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确认该事故为意外事件。人社行政部门主动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二审法院裁定该行政诉讼程序终止。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案中野狗突然横穿马路的情形,超出了驾驶人徐某的正常的交通注意义务,结合事故发生紧急程度、责任过错分配等因素,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徐某在该事故中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人社行政部门撤销原决定最终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


典型意义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明确责任划分比例,人社行政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类工伤认定案件时需要根据事故事实判断是否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两部门适用的法律、职责职权不一致,实践中存在交警部门无法判断责任但人社行政部门需作出行政确认的情况,本案对于工伤认定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此外,人社行政部门应在工伤认定中穷尽行政调查手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工伤争议或疑难案件,可借助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部门联动的优势,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法出具的专业指导意见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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