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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 来源:烟台市中院、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5-22 16:01: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54岁的李某(女)在某酒店从事餐厅帮厨及保洁工作。2019年9月13日早6时许,李某骑助力车上班途中受到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2020年6月,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酒店举证李某为超过法定女工人退休年龄的人员,不是工伤认定劳动关系适格的当事人,人社行政部门查实李某受伤害属实且当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李某为因工负伤。某酒店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行政诉讼中人社行政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人社行政部门行政负责人在出庭应诉期间积极发声,庭后沟通协调,某酒店认同李某因工负伤服判息诉,及时足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了李某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评析

李某在酒店从事餐厅帮厨工作并获取报酬,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的人员,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最高法〔2010〕行他字第10号和〔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赢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有利于案件的定分止争。


典型意义

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职业)伤害保障是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障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人社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挥各自主体责任,推动工伤保险行政矛盾争议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了行政资源,有利于实现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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