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工伤后与雇主达成私了协议要慎重
作者: 来源:东莞市中院 发布时间:2024-08-28 16:37: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王某受某建设公司雇佣在工地提供劳务,施工过程中受伤,当日到东营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后进行放射检查,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
王某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向王某发放慰问金8000元,双方不再就此事宜有任何纠纷。王某第二天回到老家,后到当地县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后王某申请司法鉴定,其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协议,并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并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仅凭放射检查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王某受伤次日系公司安排人员将其送回老家,排除了其二次受伤的可能,王某到县医院治疗,因伤情较重入院治疗,仅医疗费就花费6万余元,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仅伤残赔偿金就高达15万余元,造成较大损失,其签订《协议书》时系基于对自身伤情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撤销情形。法院遂判决撤销该协议,对王某损失依法作出裁决。
法官说法
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经常会与雇主达成私了协议。如果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为有效协议,除非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特殊情形时才可以撤销。双方达成了协议,就要按协议约定履行。本案系基于王某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法院才最终裁决撤销了“私了协议”。所以雇员在受到伤害后与雇主签订私了协议一定要慎重,即使认为协议应该撤销,也要注意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也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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