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刘先生系江苏某公司员工。2015年6月17日上午7时02分,刘先生在公司门卫处打卡上班,打完卡后自行离开公司。7时45分许,刘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公司途中被车撞伤,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时许死亡。
同年7月6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先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9月24日,刘先生之妻孙小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刘先生在门卫处打卡上班后,未向公司请假外出,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相撞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刘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孙小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孙小妹的诉讼请求。孙小妹继续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声音
此案例引起不少网友关注,大家对于该案例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有网友表示,自己以前看到过员工在上班期间去马路对面的小卖铺买烟,然后被车撞身亡,结果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发出疑问:“这两者是有区别吗?”有网友在底下留言回复:“有区别的,出去抽烟是休息权的延续,属于工作原因。”
也有网友表示,从企业的视角来看,员工管理是一门非常有讲究的学问。“反向延伸一下,怎么样才能做到管理不缺失?企业又不能完全限制员工人身自由,但若是外出受伤即工伤,企业可就太难了!”
还有网友十分支持法院的判决,表示若劳动者在上班期间私自外出发生车祸,不管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均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他首先就违反了单位的纪律,把私事放到工作时间去做,本身就是想薅羊毛。”
专家观点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刘先生在事发当日上午7时02分在公司打卡上班后离开公司外出是事实,有询问笔录、考勤卡等证据证实,应视为刘先生已经完成上班的动作,所以其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上班途中。并且,刘先生也非因公外出,故也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11556.html
上一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放弃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下一篇:获得工伤赔偿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劳动者能否再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