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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深入推进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51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16 09:54:00 浏览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深入推进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5〕5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服务的便捷度和工伤职工的获得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支持直接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基础条件,逐步实现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25年底前,已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的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德州等市(简称试点市),30%以上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其他10个市(简称非试点市),至少一家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2026年底前,试点市50%、非试点市30%以上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全省50%以上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2028年底前,全省80%以上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2030年底前,原则上全省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各市应根据工伤职工就医需求,指导协调具备条件的职业病、骨折、烧伤整形等专科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二、扎实做好支持直接结算的各项准备。各市要按照进度计划和纳入条件,确定各年度拟纳入跨省直接结算的协议机构,当年3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议机构有变化的,应于变化后3日内报告。2025年拟纳入跨省直接结算的协议机构,于6月底前报送。拟纳入的协议机构要根据时间安排,至少提前3个月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测试,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拟纳入的协议机构既可提前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也可同步实现跨省、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省级经办机构应定期公布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协议机构,并提供实时查询渠道。

三、严格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要求。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2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山东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鲁人社函〔2024〕32号)办理相关业务。

四、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结合工伤保险主题普法宣传、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12333咨询服务电话、各地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载体,拓展多种服务渠道,及时提供就医地协议机构信息、参保地报销政策信息和业务经办指南、查询投诉等服务。要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市,要熟悉省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要求,做到政策熟悉、解释准确,引导工伤职工合理有序就医。

五、全面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提升工伤职工就医便捷度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推进协议机构纳入直接结算范围,确保完成各阶段目标任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划拨异地就医资金,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做好资金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积极配合做好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纳入协议管理,完善协议内容,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参保地应加强与就医地沟通协调,实施数据稽核,加强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管理机制,科学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运行分析,完善工作措施。工作推进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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