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下用人单位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代理某外卖平台企业在某区的外卖配送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查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在某区注册个体工商户,即某某配送中心,经营范围为经营餐饮配送、小吃服务等。某商贸公司与某某配送中心又于2022年3月28日签订了《企业管理授权委托书》(委托方、受托方均为查某某签字)。针对某区的某外卖平台企业配送,某某配送中心设立了“某某北站”的站点,由施某某担任站长。2022年2月,陶某某因看到微信朋友圈上转发的“某某北站”招聘骑手的相关信息后到站点进行应聘,而成为某外卖平台企业骑手需下载App进行注册,其过程分为两部分操作,先由站长登录“烽火台”中的人员管理对应聘的骑手先进行预录入(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后,应聘的骑手才能通过下载的App,使用预录入的手机号登录,并选择入职站点,上传身份证、健康证等工作信息。注册审核通过后,骑手需在手机上进行岗前培训学习及考试,通过后方能入职。陶某某入职后与某某配送中心签订了第一份《劳务协议》,后离职。2022年8月,陶某某重新入职。
2023年4月4日,陶某某(乙方)与某某配送中心(甲方)签订了第二份《劳务协议》,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4日至2024年4月4日,协议约定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即时配送外卖订单、会员售卖等。提供劳务的方式:用自带交通工具电动车或摩托车取送订单。报酬按件于每月15日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在协议期间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务,若有违反,在结算时予以扣除或依法予以赔偿。陶某某重新入职后就一直在由某某配送中心设立的“某某北站”的站点进行某外卖平台企业外卖配送,每天按照要求统一着装,自行通过手机登录平台上线,经系统派单、抢单进行外卖配送工作,每天保底单为25单。某某配送中心同时还建立了群名为“某某北站”的微信工作群,群主系站长施某某。关于骑手的劳动报酬,某某配送中心根据骑手在平台的接单量进行统计后制作工资条,统计后按月由某外卖平台企业所属外卖公司委托深圳某公司在系统上发放。2023年7月,陶某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23年12月11日因个人原因向某某配送中心递交了离职申请。2024年2月5日,陶某某向某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某某配送中心与陶某某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区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某配送中心与陶某某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某配送中心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某通过应聘、面试,并在某某配送中心设立的“某某北站”由站长协助下载App注册为外卖骑手,经过岗前培训学习及考试后入职某某配送中心,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日常工作由“某某北站”站长施某某管理安排。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要求,陶某某每天通过平台上线后开展外卖配送工作,不上线需要向某某配送中心的管理人员施某某请假,按要求统一着装,经系统派单、抢单进行外卖配送工作,每天保底送单25单,旷工、拒单或达不到保底单将受到某某配送中心的处罚。某某配送中心则根据陶某某在平台的接单量制作工资条上报某外卖平台企业所属外卖公司,再委托深圳某公司在系统上发放。从该《劳务协议》的上述要求和约定来看,陶某某直接接受某某配送中心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提供的劳动属于某某配送中心的业务范围,某某配送中心对其进行日常指挥、管理、监督、考核,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与制约,结合平台配送信息、客户评价等标准决定对陶某某的奖惩及工资报酬,具备认定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征,明显与双方签订的格式化《劳务协议》载明的劳务关系外观不符,故某某配送中心与陶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某某配送中心与陶某某于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互联网+外卖”是互联网与传统餐饮行业进行融合,利用互联网的优势特点,对餐饮行业进行转型升级,拉动消费,使餐饮行业获得新发展的典型形态,是一种存在平台公司、代理商、外包企业或组织、骑手等多方关系的新业态用工模式。这种用工模式与传统用工在用工场景、管理方法、规章约束等方面发生了变化。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或关联的第三方企业为弱化劳动关系,通过各类协议明确双方为劳务、承揽、合作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由此引发了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要求确认与所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判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或第三方企业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已成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案件中的重点难点。本案例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坚持以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要件作为分析框架入手,结合实际用工事实加以分析判断,从而认定实际外包某外卖平台企业外卖配送业务的某某配送中心与陶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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