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16年,王武在某煤矿从事采掘工作。期间煤矿为王武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6年6月3日,王武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
2016年6月29日,某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武所患职业病为工伤;某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武为柒级伤残。之后王武获得了柒级伤残对应的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解除后,王武一直在家休养,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经王武申请重新鉴定,某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查鉴定结论书》,认定王武的伤残情况是职业性煤工尘肺二期,伤残等级为肆级。
王武向某县社保中心申请支付肆级伤残的相关津贴。
某县社保中心作出《不予支付王武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书》。
王武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某县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王武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审核支付王武的伤残津贴。
以案说法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条例》(指《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原享有的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同期同等级伤残津贴标准的,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到同期同等级伤残津贴最低标准。”
结合本案
本案中,王武在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伤残等级经鉴定由首次的柒级变成了肆级。王武在工作期间,公司为其按时足额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因此,王武有权向社保中心请求支付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后相应的伤残津贴。
法官寄语
工伤保险制度既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能够有效减少企业损失,保障正常生产。请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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