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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陈述的受伤部位相互矛盾,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广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3-09-28 13:22:00 浏览量:

陈述的受伤部位相互矛盾,不予认定工伤

女员工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导读

女员工上班时在工作场所受伤,公司却称她本来腿脚就不好,是旧伤。人社部门以女员工多次陈述的受伤部位相互矛盾为由,不认定为工伤。女员工不服,提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她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1、工作场所遭遇意外,不予认定工伤

范林岚是柳州一家木业公司的员工,从事排板工作。2021年8月27日中午,范林岚在工作中被同事江如歌推着的一车木板撞到右腿。公司当即送范林岚到镇上的医院检查,她的右膝关节正侧位没有明显异常,右膝关节周围软组织稍肿胀,外科门诊临床诊断为关节炎。

8月29日,范林岚到柳州市里的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右股骨下段骨质水肿、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断裂、右膝关节腔及髌上囊少量积液。8月31日,范林岚因右膝疼痛、活动受限住院治疗。医院为范林岚动了手术,9月10日,范林岚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半月板损伤、右侧膝关节积液。

2022年2月24日,范林岚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不予认定工伤。经范林岚申请行政复议,人社局维持之前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2、提起诉讼,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于是,范林岚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局辩称,范林岚陈述其受伤部位时相互矛盾。诉讼阶段,她主张受伤部位为膝关节;工伤申请认定阶段,她主张被撞部位是脚踝。

公司则称,范林岚右膝关节是旧伤,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的。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查明,范林岚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表述:“叉车司机操作不当,叉车上一摞大板瞬间倒下,本人来不及躲避,被一大摞大板从上砸下来压着右脚。”

人社局2022年3月调查时,范林岚说:“江如歌用手推叉车运了一车板子到流水线旁,推叉车经过我站的位置,撞到我的右膝关节外侧,膝盖疼得厉害。”

同年4月19日人社局再次调查,范林岚说:“江如歌用手工叉车叉木板准备送到我的工位,她送时没提醒,我转身准备拿木板,右腿撞到木板受伤。我小腿麻木,无法判断受伤部位究竟在哪。”

公司员工谢婷露、封常香表示:范林岚的脚踝碰到车子(木板)。江如歌陈述范林岚的小腿碰到车上木板。


3、一审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林岚表述受伤的是右脚、右膝关节外侧、右腿,根据当地方言,腿和脚的口语表达在许多情况下区分不太明显,表述不一致并非前后矛盾。范林岚称被撞后整个小腿都是麻木的,无法判断究竟哪里受伤,可以与证人证言称范林岚被撞到脚踝、小腿等不一致的情况对应。范林岚到镇医院检查的部位是右膝关节正侧位,之后检查手术的部位是右膝关节。范林岚在市医院入院治疗时也陈述工作时不慎被推车撞伤。这些可以证实她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被撞,她的右膝关节部位受伤也有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没有证据证明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当不予认定工伤。”人社局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范林岚的诉讼请求。

公司称,伤情治疗是由重到轻的过程,如果范林岚工作时被木板撞到受伤,当天伤情应当最重,在镇医院检查时就应当发现并治疗,但当时未见明显异常,证实她并未受伤。8月29日,范林岚在市医院检查出严重伤情,显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产生。范林岚平时腿脚就不好。

公司提交了江如歌等人模拟当天碰撞场景的视频作为证据,欲证明范林岚不会因此造成膝关节损伤。

对此,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视听资料并非对案发时的客观记录,属于模拟实验,仅供参考。


5、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上述规定为保障确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和证明原则。工伤认定程序中,职工应提交初步证明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对存在劳动关系、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受伤害程度等进行客观陈述,并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对职工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承担举证责任。

范林岚已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治材料。范林岚的陈述及调查笔录、诊断证明等,能证实其确实在工作时间、地点,腿部遭受意外撞击。关于对受伤部位描述不精准的问题,范林岚所指受伤部位(右腿部)与医院诊断病历确诊受伤部位(右膝关节部)吻合,一审法院从其文化程度和医学知识方面充分考量内容表述误差有其合理性。

人社局强调对工友进行调查时,工友陈述事发时范林岚右脚踝受伤,与病历材料显示右膝关节受伤矛盾,对此,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从调取证据时间和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来看,工友与公司有利害关系,事后取证的证人证言证明力及可信度较弱,效力有待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证人证言无法反驳范林岚确在工作时间、地点遭受意外事故。

公司也未充分举证证明范林岚受伤不是工作原因导致,未证实其膝关节受伤是旧伤。人社局作为工伤认定主管部门,若对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旧伤存疑,应尽调查核实职责,依职权全面主动调查,比如调取职工是否因旧伤进行过治疗等,不可仅依言词证明来判断。

不久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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