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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被广告牌砸伤,工伤认定结果却不同
作者:崔文乐 夏莉 来源: 山东省汶上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8-14 16:21: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牛某是某机械加工公司车工。一天上班期间,在出车间去厕所途中,因突起大风,他被厂区内倒塌的广告牌砸伤。张某是某服装公司缝纫工,某日下班回家途中,被路边因突起大风而倒塌的广告牌砸伤。牛某和张某先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仲裁结果

经调查核实后,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牛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张某和牛某熟识,牛某发生事故受伤在前,张某知晓认定结果。因此,张某提出同样是被广告牌砸伤,为何牛某被认定为工伤,自己却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经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做解释工作后,张某接受了认定结论。


案件分析

牛某是在工作期间上厕所途中受伤,上厕所这一行为属于生理需要,是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性质上应视同工作。虽然牛某日常的工作场所是车间内,但现实生活中,工作场所还应当包括单位的公用通道、厕所、水房等公共场所。因此,牛某在厂区内上厕所途中被广告牌砸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某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受伤,即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场所,不属于工作原因;张某所受伤害虽然发生在下班途中,但非交通事故引起,明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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