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上班时遭猥亵患精神病,人社局拒认定工伤:上厕所不算工作
在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女工身上,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天晚上,她正常在配电间总机房值班。谁知就在她上厕所的路上,意外发生了。同公司的某男。看到准备上厕所的女工后,便上前强行撕开了女工的上衣,并用拖鞋抽打其头部,强行与女工发生关系。
在女工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下,某男因为害怕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并逃离现场。挣脱魔爪的女工在第一时间向派出所报了案。
随后公安机关将某男抓获归案,以强奸罪,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女工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以案释法】
到此,女工被性侵骚扰的案件基本告一段落。
但是作为受害人的女工,却因为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经医院检查诊断为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并患上抑郁症。
随后,应职工要求,公司为该女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保障。
可人社局却拒绝认定这种情况为工伤,理由是“上厕所不算工作”,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侵害,但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所以人社局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这意味着女职工无法获得治疗费用及其他工伤补偿。
而这显然无法让她接受,为此该职工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将人社局告上法院。
这件事上传到了网上之后,立马就引起了广泛的公众关注。很多网友展开了积极的讨论,这种情形应不应该判断为工伤,工伤是怎么认定的呢?
一、女职工的这种情况应不应该判断为工伤呢?工伤是怎么认定的呢?
本案中,女职工之所以患上各种身心疾病,与她在上班时的被猥亵遭遇密不可分,甚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实在我国法律上,工伤一般分为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显然该女职工的遭遇不属于职业病而是因工伤亡事故。
那么,什么是“因工伤亡事故”?它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这里有三个必备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假如要认定工伤,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回到案件中来,该女职工在上班地点上班过程中因正常生理需求前往厕所却惨遭性骚扰,其实就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这一范畴。
因此,这种情况应该被视为工伤,女职工应该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
二、在本案中,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是为什么呢?不认定合理吗?
该案中,人社局之对于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给出了一个理由,即该女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骚扰,但上厕所并非工作活动,算不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不过,在笔者看来,就上厕所这一行为来看,它是人类活动的基本需求,情理上是必要且合理的,你总不能要求人家一天累死累活上班连上厕所的时间都没有吧
此外,从法理上来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关于工伤的认定标准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并不强制规定必须全程从事工作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综合法律和实际情况,人社局不予认定该职工属工伤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不过鉴于相关判断情形及本案涉及情况比较复杂,人社局一时难以认定也是情有可原的。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职业伤害的形式,如暴力、虐待、性骚扰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对身体造成损害,还会对精神造成伤害,给职工带来不可预计的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需要健全安全保障,还需要我们共同做出努力:
首先,公司应该积极提供安全保障措施,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并为职工提供应急意外救援,尽最大努力确保职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其次,健全职工保护机制。当职工遭受虐待、性骚扰等职业伤害时,他们无比需要一个口子去维权、去保护自己。而在职工申报工伤时,人社部门万万不能敷衍了事,而应该细致审查情况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职业伤害防范工作中,我们应该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方针,将相关措施贯彻到各个方面,真正用心的为职工提供安全保障。
我们万万不可学习资本主义的作风忽视职工权益的保护,在维护职业伤害事故中,各方都应该尽力发挥积极作用,为职工的健康乃至生命谋求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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