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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配送员送货途中突发疾病,工伤权益如何保障?
作者: 来源: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25 15:21:00 浏览量:

近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卖配送员的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刘某生前与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为公司的外卖配送员。2021年5月,刘某在送外卖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其亲属申请,被告市人社局于2022年4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在送外卖途中突发疾病,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为工伤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刘某生前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在送外卖途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规定中应当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医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所记载的“患者发病3天来,自行服用减肥代餐,未曾正规进食”并不影响刘某在送外卖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实的认定,且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未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市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官后语

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新业态已经成为居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灵活,一旦发生事故或突发疾病,工伤调查取证和认定均存在困难,工伤权益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外卖配送员与网络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后,其工伤认定问题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规范,以此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问题。根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作时间的认定,强调的是因工作原因需要的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强调的是履行岗位职责。刘某在送外卖途中突发疾病,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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