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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参加公司会议期间上厕所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10 09:44:00 浏览量:

2月23日下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工作期间上厕所受伤”工伤认定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企业家到庭旁听。


张某是阜阳某商贸公司职工,在参加公司会议期间上厕所不慎摔伤,后张某向颍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颍州区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该公司不服,以张某系因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受伤等为由提起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颍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仍不服,又以张某非因工作原因等受到伤害为由提起上诉。


2月23日下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否认定工伤,应当考虑职工受伤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在工作所需的时间内、是否在工作涉及的区域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否认定工伤,应当考虑职工受伤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在工作所需的时间内、是否在工作涉及的区域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内。


张某在参加公司会议期间上厕所摔伤,系其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上厕所”是其作为劳动者合理且必要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系劳动者工作期间应当保障的基本权利,应当视为工作中的组成部分,符合工作原因因素,法院及人社部门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全面保护,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


此次庭审采取网络同步直播的方式,用鲜活的案例诠释了工伤保险优先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以专业审判践行了阜阳法院“工伤维权强保障”为民办实事活动精神,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在全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醒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分散企业风险,达到了以精品裁判推动法治营商环境创建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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