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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日,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作者: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2-12-29 19:45:00 浏览量:

读者姜某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22年11月到期。在合同到期日的当天下午,她完成工作任务、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公司为她结清工资后于下午6时步行回家。途中,她被刘某驾驶的小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她是否构成工伤?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姜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姜某的情形同样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与之对应,姜萍萍确实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其是否构成工伤完全取决于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已经完成工作任务、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甚至公司与其结清了工资的情况下,其是否还是公司的职工。也就是说,其在事发之时是否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鉴于该通知目前没有被废止,且没有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冲突,自然仍然应当有效并适用。亦即因为事发时间为合同到期日的下午6点,没有超过24时,这就意味着姜某当时仍具有公司职工的身份。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为姜某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故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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