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员工入职单位时自愿放弃购买社保,随后员工在工作期间死亡,单位认为其无需承担员工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洪某入职某酒店公司从事电工,同年11月和公司签署承诺书,自愿放弃公司提供购买的农民工社保,自行承担因未购买而产生的一切责任。2020年6月,洪某在工作期间因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率失常死亡。
2020年9月,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某视同工伤死亡。经行政复议、行政一审、二审,均认定洪某的死亡视同工伤死亡。
2021年,经洪某亲属申请,佛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酒店公司应支付洪某亲属因洪某工亡而产生的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897526元。此外,酒店公司已支付完洪某的工资,并先行垫付过借款15000元给洪某家属。
酒店公司认为,洪某签订承诺书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其无需承担洪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义务,于是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经佛冈法院一审、清远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酒店公司未依法为洪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洪某亲属支付因洪某工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故法院作出判决,酒店公司向洪某亲属支付赔偿金747526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对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属于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协商处分的范围。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方面,可以从根源上避免因劳动者工伤、工亡等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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