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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缘由难确定,因果关系来甄别
作者: 来源:无锡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12-12 21:51:00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大工伤认定案件办案指导力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强工伤认定案件法律宣传,借助典型案例多形式开展“以案说法”,推动工伤预防深化,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保障职工职业安全,更好地树立人社部门服务社会的积极形象,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发布2021年度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来自于全市各工伤机构办理的案件。其中,有2021年办结的案件,也有2021年办理并于案例征集前结案的案件。相关工伤认定经复议、诉讼程序的,均由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维持原工伤认定结论。案例既突出典型性又回应社会关切,有助于全市用人单位和职工进一步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主动预防事故伤害、依法理性维护权益。


案例三、伤情缘由难确定,因果关系来甄别


案情简介

孙某为某公司职工,从事品检工作。2021年3月25日,孙某上晚班。25日23时,因孙某与同事在单位食堂吃完夜宵后久未返岗,同事在单位各处寻找后发现孙某倒在某过道中。120送往医院抢救,孙某被诊断为脑干出血破入脑室。28日13时,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家属主张孙某系因摔倒继而头部受伤导致脑干出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孙某脑干出血是否因倒地受伤所致?


案件结论

孙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评析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孙某家属主张孙某系因摔倒继而头部受伤导致脑干出血。显然,家属认为孙某是先摔倒,后脑干出血,再导致死亡,前后有因果关系,应当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来认定。但是,孙某家属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以证明孙某脑干出血系摔倒造成。同时,孙某在过道倒地时也无目击证人和监控视频。

据此,工伤认定机构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委托医疗鉴定专家小组进行了因果关系鉴定。经鉴定,确认医院诊断中所述的脑干出血系孙某自身疾病导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启示与思考

工伤认定程序中,通过因果关系鉴定,对事故伤害与自身疾病进行甄别区分是调查核实的需要,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要求。从职工个体来讲,需要对自身健康和疾病预防更加重视;对用人单位来讲,则应当注重职工录职前后的体检程序、入职后的工伤预防以及劳动健康教育,严格对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持续完善劳动保护措施,充分保障职工身心安全,让职工安安心心来,健健康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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