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按时上班,一位跨区通勤人员提前返回单位宿舍,不料途中发生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成为争议。6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密云法院协调社保部门仅用两周时间,就化解了这起不予认定工伤案件。
温某系某公路有限公司员工,负责高速公路收费工作,其家庭住址在北京市怀柔区,单位地址在密云区巨各庄镇。2021年11月3日下午,温某驾驶两轮摩托自住址出发行至密云区十里堡镇一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为次要责任。后某公路有限公司以温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社保部门申社保部门经调查,认为温某应于2021年11月4日6时40分上班,其于2021年11月3日下午从怀柔区至密云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上班途中,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温某认为,因住址距离工作地点50多公里,其通常在上班前一天到单位宿舍居住以便次日能够按时上早班,应当属于上班途中。温某不服社保部门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上班途中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温某受伤较重,已支付10万元医疗费。为促使纠纷及时高效化解,充分保障温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检索,在最新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现一起相似案例。这起案例与涉诉案件案情基本一致,判决支持认定工伤。承办法官认为可以作为裁判参考,并立即与被告沟通,向其说明公报案例情况,争取被告对法院裁判观点的认同,引导被告主动纠正行政决定,确保温某及时得到工伤赔偿。
密云法院法官李慧杰表示,收到公报案例后,社保部门积极响应,认真研判,并主动与法院沟通,咨询了解同类案件裁判思路。在多次沟通过程中,承办法官立足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详细介绍了工伤认定案件审判理念及该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情况,并引导被告充分考虑温某跨区通勤的实际困难及受伤情况,对温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考量。通过法院释明引导,社保部门认同并接受法院的意见,立即撤销了涉诉决定,并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保部门撤销涉诉决定后,温某主动撤回起诉。
案件审结后,法院与社保部门开展座谈,持续跟踪后续进展。社保部门表示,密云法院积极采取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效果,希望今后继续加强沟通交流,统一执法裁判尺度,共同促进涉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源头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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