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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扣下属工资100元后被砍死在公司门口,算工亡吗?
作者: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发布时间:2022-03-28 13:30:00 浏览量:

一审法院查明 :

潘x吉生前系甲公司的员工。2018年9月11日,潘x吉被第三人的离职员工钟某杀害。

根据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查明:2018年8月12日22时许,钟某因工作原因对潘x吉心生不满,于当日自行离职并计划报复杀害潘x吉。2018年9月11日7时许,钟某在甲公司三号门外等候潘x吉,见到潘x吉后钟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追砍潘x吉,致潘x吉后颈部、头部多处受伤,当场死亡。

2018年9月27日,原告潘某(潘x吉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8年10月24日补齐材料。被告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惠仲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9]第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潘x吉所受伤害,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也不是在其履行本职工作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该决定书于2019年1月16日送达当事人。

潘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起诉。

另查明,钟某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潘x吉是其上司,2018年8月12日晚22时许在生产线工作时,潘x吉认为其在开机时存在过错要扣除其工资100元,其气不过,当晚就自行离职没有继续工作,想着离职后找机会弄死潘x吉;9月4日凌晨三点半其在市场吃宵夜时,路过猪肉档发现把菜刀就偷了藏在出租屋;9月8日晚上7时许就在厂门口等潘x吉,等了三天晚上,直到9月10日晚上遇到以前的同事告知潘x吉是上白班,遂在9月11日早上7点10分许到甲公司门口等他,到了之后等了十几分钟,潘x吉出现后就用藏在鞋盒里的刀把他砍死。另根据第三人出具的考勤明细,潘x吉在2018年9月份的上班打卡时间均在早上7时44分至8时期间。庭审中,第三人称潘x吉事发时是上早班,从早上8时至晚上8时。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本案潘x吉受害发生在2018年9月11日7时30分左右,地点位于第三人公司的3号门口,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情形。另外,钟某系因潘x吉在2018年8月12日因其工作有过错,告知要扣除其100元工资,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双方矛盾虽系因工作原因引起,但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来看,钟某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其为泄私愤使用暴力伤害时距双方因工作发生矛盾已近一个月,与潘x吉履行工作职责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潘x吉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故潘x吉此次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受到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潘x吉于2018年9月11日7时许在甲公司3号门外被案外人钟某杀害,而潘x吉遭他人杀害的原因是其与案外人钟某是同事兼下属关系时,因其扣除案外人钟某的工资而遭报复受害,且这一事实已被本院作出的(2019)粤13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认。人社局根据由派出所针对案外人钟某制作的讯问笔录、潘x吉考勤明细、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潘x吉受到涉案暴力伤害发生在其上班之前,且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不符合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认定潘x吉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潘x吉遭受他人杀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据此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粤13行终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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