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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发生意外,是否算工伤?
作者: 来源:齐鲁壹点 发布时间:2022-03-02 22:34:00 浏览量:

某天下午,在扬州深蓝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的王师傅,接到保安队长的一个电话,让他到外面把自己的电动三轮车骑到小区来,交给负责巡查他们保安工作的一位领导使用。然而,王师傅在取车回小区的路上不慎发生意外,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这一摔让王师傅住院治疗好些日子,不仅花去了一万三千多元的医药费,还产生了营养费、车马费等费用,并且耽误了家人的工作。等王师傅家人找到物业公司时,物业公司却以王师傅是为保安队长私人办事为由,拒绝承认工伤,也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对此,王师傅和家人很不能理解,他们认为,保安队长是王师傅的领导,领导交办的工作就是公事,职工无法鉴别也无需鉴别领导交办的是公事还是私事。保安队长也拿出电话录音表示,是负责巡查保安工作的领导要用他的电动三轮车,他也无法鉴别是公用还是私用。当时自己不在公司,让保安王师傅去拿也算是正常履行职责,不应该算是办私事。双方各执一词,已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对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而发生的意外算不算工伤这一问题,劳动法律专家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应该由劳动者或物业公司向劳动部门申请后,由劳动部门作出裁决,而不是由哪个个人或组织说了算。具体到这一案例,劳动法律专家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只要符合以下几项中的一项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本案例的事实经过来看,被认定工伤的可能性较大。因为事实符合认定工伤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条件,至于物业公司认为员工是为领导办私事,一是证据不充分,二是员工无法鉴别也无需鉴别领导交办的事属不属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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