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案例评析 > 正文
下班途中参加志愿服务,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2-02-01 20:07:00 浏览量:

咨询问题:

近日,读者方秀敏咨询说,三个月前,她在下班途中接到某社会组织到光荣院参加志愿活动的通知。因她属于其志愿者,所以,决定前往进行志愿服务。不料,在擦玻璃时,她不慎摔倒受伤。她想知道自己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分析:

方秀敏所受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一方面,方秀敏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工伤的核心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中所指的“工作”,仅仅局限于劳动者所从事的、是与用人单位有关或者是受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而不包括与用人单位毫无关联的工作。而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即与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无关。


本案中,方秀敏所受伤害系根据当地社会组织的倡议参加志愿服务所致,完全属于公司工作之外的个人行为。因此,其尽管是在志愿服务期间、在志愿服务场所、因为志愿服务受到伤害,但不在工伤之列。


另一方面,方秀敏所受伤害情形不能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其中强调的是由于突发意外事故或事件导致的抢险救灾,而本案的志愿服务,既非为了应对意外事故或事件,也不属于抢险救灾。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鉴于志愿活动是由于当地团组织所发起,你所提供的志愿服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故方秀敏可以要求某社会组织给予适当补偿。(颜东岳 法官)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10671.html
上一篇: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下一篇:下班走路回家踩到不明物体摔成骨折,算工伤吗?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