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南京中院突破“48小时时限”认定工伤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实际上,近年来,有关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争议案件,屡见不鲜,且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争议来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条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的初衷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由于条款规定较宽泛,各方理解不一,这一善意的初衷目前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仅强调“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考虑“工作原因”,导致不公平。目前,工伤认定共有7种工伤情形和3种视同工伤情形。其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情形之一,不强调工作原因,只要符合条款规定即可,扩大了工伤保障范围。但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具有较大的偶然成分,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情况,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比如,部分劳动者长期加班或工作紧张焦虑,但因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超过48小时死亡,却无法认定视同工伤;部分企业正常安排工作,并无连续加班、工作紧张等情形,但由于职工个人身体原因,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却要企业承担工伤责任,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二是48小时限定产生伦理困境。由于该条款不考虑工作原因,因此必须对保障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定。其中,48小时限定主要是考虑到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可以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扩大。但在该规定下,职工家属通常就要面临残酷的两难选择,如果积极抢救超过48小时,将无法认定工伤,若想获得工伤补偿,就要放弃治疗。尤其是在近年来工亡待遇逐年增加的背景下,能否认定为工亡,待遇悬殊。
三是不同部门存在理解差异。行政部门一般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条款进行严格认定,而法院则可能会从工伤保险立法宗旨和人道主义精神角度进行判决,往往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进一步扩大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比如,“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否包括居家办公、在家待命状态等,死亡是以“脑死亡”还是“心脏死亡”为判定标准,存在观点不一。
随着心血管疾病导致死亡的数量增加,有关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争议还会持续,矛盾将日益突出。有观点认为,该条款在实践中过于宽泛,加重了企业负担,应当取消。不过,笔者认为,尽管条款有众多争议,但已实行多年,直接取消意味着职工将失去相应保障,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立法初衷,应对现有条款进行完善。
短期来看,从减少争议的角度,应增加条款可操作性。一方面是认定标准的完善,应进一步细化条款规定,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等每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予以明确,并尽量达成共识。另一方面是待遇标准的完善,由于突发疾病死亡条款是视同工伤情形,可以考虑其待遇水平与工伤情形拉开一定距离,形成合理待遇差。
长远来看,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应回归制度本源,强调“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立法宗旨,由工作原因导致的突发疾病死亡应当受到保障,但须满足相应的前提。其一,要有一系列严格的职业医学技术规定和调查程序,但目前在我国职业病和工伤保险由不同部门管理的体制下,较难操作,需要成立跨部门调查认定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其二,必须全员参保。现行条款的工伤调查相对简单,如果强调工作原因,调查难度将大幅增加,未参保用人单位不会配合调查,无法保障未参保职工的工伤权益。因此,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回归制度本源,还需相应条件成熟。(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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