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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夜班后准备去洗澡时猝死,历经4年,终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 来源:大江网 发布时间:2021-06-02 20:54:00 浏览量:

工人陈某在下夜班后准备去洗澡时猝死,死前曾饮酒。当家属申请工伤(亡)认定时,人社部门给出的结论是“死者并非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不予认定”。

陈某家属因此与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上犹县人社局”)展开“拉锯战”,4年时间先后打了3场官司,上犹县人社局3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直到法院再次判决要求该局第4次作出决定,最终才认定陈某为工伤。

陈某的工伤确认,引起用工单位赣州南河玻纤有限公司(下称“南河玻纤”)不服,并将上犹县人社局和上犹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2020年11月23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无证据证明饮酒与陈某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玻纤厂职工工作后洗澡属正常职业防护行为,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案情:职工猝死申请工伤认定被拒

2016年11月10日,南河玻纤职工陈某下夜班10小时后,被工友发现平躺在厂区宿舍对面的破旧杂房内。当妻子李女士闻讯赶来时,丈夫陈某已没有了反应。经120抢救后宣布无生命体征,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随后,当地警方对陈某的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和现场调查,并于同年11月11日出具《关于陈某的死亡鉴定书》,认为“死者死亡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排除他杀”。

事后,李女士发现,丈夫陈某完成拉丝质检过磅工序后,在厂区食堂吃了一碗面条,然后到集体浴室后面的小杂房提洗澡桶取换洗衣服,还未换下工作服、未走出小杂房即支撑不住、倒地不起,因其本人无力呼救,且又无他人发现施救,最终死亡。

同年11月18日,李女士以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由,向上犹县人社局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

上犹县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以陈某是交接班完成后在公司食堂吃了早餐后才发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由,不同意认定陈某为工伤。


一审:人社局应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7年8月,李女士将上犹县人社局诉至县法院,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庭审中,上犹县人社局出具的调查核实结果显示:“死者陈某为拉丝工,2016年11月10日上零点班(24时至次日8时),下班后,他到公司食堂吃了一碗面条,并喝了七两白酒,随后进到宿舍对面的一废弃土胚房,准备换衣服洗澡,当天下午,有工友进到废弃土胚房打水时,发现陈某平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当120急救医生赶到时,陈某已无生命体征。”

上犹县人社局认为,陈某死亡的时间和地点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上犹县法院认为,上犹县人社局应对其认定承担举证责任,仅凭陈某死亡的地点系宿舍旁废弃土坯房内,死亡时距下班已有较长时间,下班后吃了一碗面条、喝了酒等情况,据而不同意认定陈某死亡为工伤,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2017年8月23日,上犹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上犹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再起诉:最终改变认定结果

李女士原以为官司胜诉后,等待她的将是丈夫陈某工伤的认定,但事与愿违。在此后2017年和2018年,上犹县人社局先后两次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均不同意认定陈某的死亡为工伤。

于是,在2018年,双方又打了一场官司。2019年,李女士只能第三次起诉至上犹县法院,请求撤销上犹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上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某的死亡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情形。

2019年7月12日,上犹县法院宣判,撤销上犹县人社局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期重新作出决定。同年12月17日,上犹县人社局对于陈某的死亡作出“同意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对此,用工单位南河玻纤却表示不服。


终审:驳回用人单位诉讼请求

2020年2月18日,南河玻纤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犹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9日作出上府复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犹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此,南河玻纤起诉至上犹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原审判结果。同年4月26日,南河玻纤向赣州中院提起上诉,将上犹县人社局和上犹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庭审中,南河玻纤辩称,《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的“死亡原因(结论)”中载明“可闻及异常酒精气味,陈某口鼻腔内可见呕吐污物,分析呕吐污物反流性引起的窒息可能性大……”即表明陈某可能因呕吐物导致窒息,从而引起呼吸、心跳骤停,最终死亡。

结合陈某工友的询问笔录可得知,陈某在事发当日喝过酒,且平时经常饮酒,足以证明,陈某生前大量饮酒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家属不同意尸检导致上诉人无法取得权威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对此,赣州中院认为,相关死亡原因鉴定无证据结论表示陈某死因系醉酒,即使事发时陈某喝过酒,尸检时还闻及异常酒精气味,但不足以证明与其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得出陈某系醉酒死亡的结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赣州中院审理时再次确认,陈某下零点班后到公司食堂吃早餐符合长时间夜班工作的正常生理需求,从事的玻纤拉丝工作存在玻璃棉粉尘的职业病危害,其工作后洗澡与其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相符,属于正常的职业防护行为。

2020年11月23日,赣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上犹县人社局与上犹县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南河玻纤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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