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八(化名)为某食品机械公司员工,2017年1月22日,广州一医院门诊部出具《疑似职业病报告卡》。2017年3月28日,食品机械公司将罗八从抛光工岗位调整至安装工岗位。2017年7月3日,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罗八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后罗八被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未达级,停工留薪期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9月2日,罗八在停工留薪期间返岗工作。现罗八起诉要求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后按调岗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补足调岗后的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判决:食品机械公司向罗八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4133.34元。
食品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食品机械公司无需向罗八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4133.34元。
法官说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据此,用人单位对患有职业病、不适合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调岗符合法律规定。调岗后,双方对岗位调整后工资待遇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无约定的,用人单位应遵循新岗位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水平,但无义务保持调岗后劳动者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案中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已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因工伤致残导致的职业伤害已获得补偿,用人单位可停发原待遇,无需按原有待遇向劳动者补足停工留薪期后的工资差额。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要求在停工留薪期后按调岗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补足调岗后的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本案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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