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承担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护理费 单位 194832 162360 129888 97416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安家补助费 单位
16236 16236 16236 16236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伤残补助金 社保
38966.4 35719.2 32472 29225 25978 22730 19483.2 16236 12988.8 9741.6
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
81180 64944 40590 24354 12988.8 6494.4
工伤医 疗补助 金
单位
24354 元 22730.4 21106.8 19483 16236 12989 9741.6 6494.4 3247.2 1623.6
伤残 津贴 社保
175348.8 165607 155866 146124
总计 449737.2 402653 355568 308484 123394 100663 69814.8 47084 29224.8 17859.6
注意: 1. 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上述结果是根据 2006 年 7 月 1 日 到 2007 年 6 月 30 日 大部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1623.6 元而计算出来的 , 如果你的的平均工资没有达到 1623.6 元 , 就按 1623.6 元计算 , 如果超过 1623.6 元 , 那就按你的实际平均工资计算 . 即把上面的 1623.6 换成你的实际平均工资就行了 .
注意: 1. 上述数目适用于 2006 年 7 月 1 日 到 2007 年 6 月 30 日 受伤的职工。
2. 即使单位为您买了商业保险,它仍然必须承担上述赔偿。
3. 广州市属和各区(不含番禺区、花都区)的受伤职工请用 2820 元代替 2706 元,用 1692 元代替 1623.6 元;番禺区的请用 1936 元代替 2706 元,用 1161.6 元代替 1623.6 元;花都区的请用 2220 元代替 2706 元,用 1332 元代替 1623.6 元;东莞的请用 235 4 元代替 2706 元,用 1412.4 元代替 1623.6 元。
4. 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 除 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等。
6. 如果你是深圳市的受伤职工,你的实际工资超过 1623.6 元,那么请用你的实际工资代替 1623.6 元。其他地区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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